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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抚州市支持企业高素质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培育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0-11-20 15: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扎实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落地见效,支持企业引进培育高素质和急需紧缺人才,根据《抚州市人才强市战略行动计划》(抚发〔20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属及县属的规模以上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引进的全职高素质、急需紧缺人才和符合本办法中培育政策的现有各类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引育并重、服务发展、高效便捷、公平公正和业内认可、社会认同原则,引进培育一批企业适用的高素质和急需紧缺人才。

第二章   引进对象分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素质、急需紧缺人才,是指从市外新引进,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全职)期限不少于五年,且月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下列四类人才:

    第一类:市级重要人才工程入选人员,市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人;在国内500强企业任过中层及以上职务或省内外大型企业担任副总以上职务的企业高管人才;取得国际注册项目管理师、建造师、会计师、专利代理师等由国际标准认证与管理协会认证的人员;国家认证的企业高级技师。

    第二类:US News、THE、QS等国际公认的世界大学排名前500的国外大学和全国“双一流”大学、学科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享受市级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企业首席技师;系统分析师、特级职业经理人等国家认证的高级技术、管理人才。

    第三类:第二类所列大学之外的其他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国“双一流”大学和学科的全日制本科生(具有学士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具有中国市场营销总监资格的营销人才;国家认证的企业技师,市级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四类:其他大学全日制本科(具有学士学位)、技师学院预备技师毕业生;国家认证的企业高级工。

    第三类、第四类仅限于企业急需紧缺人才范围。

第三章   引进人才政策

    第五条  奖励补贴。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类人才,经企业年度考核合格后,给予奖励补贴。奖励补贴标准:第一、二、三、四类人才依次为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由市级财政与受益财政各负担50%,分三年平均核发补贴。

    第六条  住房保障。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类人才可享受住房“一优先三补贴”:

    (一)第一类人才,可以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并予以优先安排;第二、三、四类人才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安排入住公租房。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建或租赁公寓房,为人才提供住房。

    (二)可以申报以下相应的补贴:

    1.社会租房补贴。在我市社会租赁住房的,给予租房补贴。补贴标准:第一类1000元/月、第二类800元/月、第三类600元/月、第四类400元/月,但最高不超过实付租金额。根据物价上涨因素,补贴标准可适时调整。由受益财政按年度核发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2.入住人才公寓或公租房补贴。入住由市、县(区)政府主导建设的人才公寓或公租房的,租金均按公租房标准缴纳,同时享受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标准为上述社会租房补贴标准的50%,但最高不超过实付租金额。由受益财政按年度核发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3.购房补贴。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房的,给予购房补贴。补贴标准:第一类8万元、第二类6万元、第三类4万元、第四类2万元。由受益财政分五年平均核发补贴。

    (三)以上住房政策,按以下规定进行衔接:

    1.享受社会租房补贴、入住人才公寓或公租房补贴的时长合并计算,合计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入住企业无偿提供住房的,期间不享受租房补贴,时长计入合并期限内。

    2.在享受租房补贴期间或享受租房补贴已满5年的,申请购房补贴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延长时限应与已享受购房补贴期限相一致。

    3.已申请购房补贴的,应当退出人才公寓或公租房。

    4.对夫妻双方同时作为人才引进的,按就高一方全额,另一方半额的标准享受补贴。

    5.租房补贴计算时间从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当月起。购房补贴计算时间为购房合同签订当月起。

    第七条  配偶安置。属体制内的,第一类人才配偶可以按“对口对应”的原则予以安置;第二、三、四类人才配偶可以参照我市同类人员参加相关的遴选或选拔考试。属体制外的,由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优先推荐就业;鼓励引进人才的企业积极安置配偶就业。

    第八条  子女入学。四类人才的子女就读公办或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和高中阶段学校,按本地学区范围内学生同等对待。

第四章   培育人才政策

    第九条  研发资助及奖励。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由受益财政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列入年度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且通过验收的新产品,由受益财政奖励5万元/项;对获得省级优秀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再分别奖励3万元/项、2万元/项、1万元/项。获奖对象为企业,所获受益财政奖金用于奖励相应研发人员,比例不低于80%。

    第十条  专利资助及奖励。对企业人才在抚申报专利的,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和奖励,具体按照我市专利资助奖励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融资扶持。各类人才在抚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进行重点扶持,由受益财政择优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和相关融资支持;吸纳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年至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完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实施融资成本支持,含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等,按照一次性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由受益财政支付,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能力提升奖励。鼓励支持企业人才能力提升,对新参赛并获得荣誉或新办工作室的,市级财政分别按下列标准给予相应奖励,受益财政进行等额配套。

    (一)代表我市参加国家、省级人社和科技部门举办或认定的创新创业大赛的个人,荣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标准:国家级6万元、5万元、4万元,省级4万元、3万元、2万元。

    (二)代表我市参加世界级、国家级、省级技能大赛的个人,荣获金、银、铜牌和优胜奖的,奖励标准:世界级9万元、8万元、7万元、3万元,国家级6万元、5万元、4万元、2万元,省级2万元、1.5万元、1万元、3000元。

    (三)对新评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领办人,奖励标准:国家级6万元、省级4万元。

    第十三条  薪酬待遇倾斜。鼓励企业对优秀人才按市场化薪酬机制实行年薪制或协议工资,以及实施超额利润分享、项目跟投、虚拟股权或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鼓励企业对科技人员、研发团队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现金或股权、期权奖励。国有企业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完成人及其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工资总额后超过工资总额清算数的,可以实行单列管理或纳入特殊事项管理清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职称和技能评定。对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向省推荐高级职称审定。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可直接向省推荐高级职称审定,取得工程技术类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推荐高级技师认定。

    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引进的人才办理或接续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优先办理相关手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高素质、急需紧缺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为其建立企业年金。

    第十六条 荣誉激励。实施企业人才“五个十”工程,即评选“十大科技人才”、“ 十大企业高管”、“ 十大荣誉市民(市外人才)”、“十名技术标兵”、“十名营销能手”,并分别一次性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1万元,由市级财政和受益财政各按50%负担,所在企业可以配套奖励;每两至三年评审一次。对企业的优秀人才,积极向上级推荐表彰,优先推荐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和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各类先进人物人选。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市、县(区)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社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服务工作。企业应当加强对新引进人才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新引进人才依据每年由市、县(区)人社部门牵头编制的高素质和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分别由当地人才办、人社局认定,并报同级专项领导小组备案。县(区)需要市级财政给予奖励、补贴的,报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审核认定。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核发《抚州才子卡》(银卡)。新引进的人才凭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政策和服务。现有人才享受培育政策,由企业按“一事一报”及时向同级专项领导小组申请。

    第十九条  按照“市县联动、分级管理、信息共享”原则,建立企业人才库,实行引进培育人才的实名登记制度。依托市、县级公共人力资源市场,设立一站式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提供政策咨询、待遇落实等全过程服务。市、县(区)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具体操作手册,明确落实措施、办理流程、办结时限和经办机构。在各级人才服务窗口、服务事项主管部门、服务承接单位和企业配备服务专员,有针对性地为人才服务。

    第二十条  保障经费落实。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奖励补贴,以及开展服务管理等工作所需的经费,在各地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列支。各县(区)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补贴标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或个人在提交申请时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和凭证。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五年内不得申报享受有关人才优惠政策,由企业和相关主管部门终止发放并追回已领取的补贴和奖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企业为非本企业人才申请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补贴和奖励的。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人社部门,终止补贴发放。

    (一)已经与企业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并追回已领取的奖励补贴和住房补贴,企业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并按资金支付渠道返还相关部门。

    (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本人辞职的(不可抗力情形除外);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引进培育人才除享受本办法规定外,同时享受我市同类人才相应的其他优惠政策。如与现有政策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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