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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 然 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  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编  物  权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所 有 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  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 住 权         第十五章  地 役 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 押 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 置 权     第五分编  占  有         第二十章  占  有 第三编  合  同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 合 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四编  人 格 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  肖 像 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收  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六编  继  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附  则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 然 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节  监  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

06-01

2021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丨关于国家安全知识你了解多少?

  2021年4月15日   是第六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今年的活动主题为   “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   统筹发展和安全,   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   营造庆祝建党100周年良好氛围”   关于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   这些知识你都了解吗?   先来科普下

04-14

2021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谈强化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督

近年来,国资委抓严抓实监督这一法定职责和主责主业,健全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探索创新监督方式途径,持续强化出资人监督效能。 一方面,调整配置出资人监督力量,在强化规划、财务、产权、考核等业务监督基础上,组建综合监督局统筹负责国有资产综合监督工作,组建监督追责局归口承担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职责,形成业务监督、综合监督、责任追究“三位一体”的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督机制,打造事前制度规范、事中跟踪监控、事后监督问责的出资人监督闭环。另一方面,推动各央企加强内部控制、内部审计、重大风险防范以及违规责任追究等工作体系建设,保障企业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

04-14

2021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期,个别地方国有企业发生债券违约,引发金融市场波动和媒体关注。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处置和防范应对工作。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03-29

2021

抚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动《抚州市人才强市战略行动计划》落地, 引进聚集各类高层次人才来抚州干事创业,根据人才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用为本、高效便捷、服务发展”的引才原则,策应“赣抚才子3333”引才计划,重点围绕培植百亿企业、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特色小镇、做强教育品牌、打造名医名院、振兴中医药产业、创建全国历史文化名城,适应新经济、新业态的发展和新动能、新产业的培育等重大战略领域的需求,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从抚州市外地区、单位和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对象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从抚州市行政区域以外引进的,在学术、技术、管理等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较突出成果的,且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引进的以下三类人才: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第二类: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科院百人计划、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全国文化名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第三类:“省级百千万人才工程”、省“双千计划”等省部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学术技术(学科)带头人,省文化名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历(全日制)并取得博士学位人员。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两院”院士及其他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引进对象含具有以上同等水平(学历学位)的海(境)外专家、学者及留学归国人员。 第三章 引进方式 第五条 引进人才包括刚性引进和柔性引进两种方式。刚性引进采取公开选拔、公开招聘、综合素质测评和考核调入等方式,由有关职能部门分别组织实施;柔性引进采取兼职、讲学、咨询、短期聘用、人才租赁、科研与技术合作等方式,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六条 刚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或协议。对急需引进的特殊人才,按“一事一议”“一人(团队)一策”的原则上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项研究决定。 第七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用人单位在编制限额和领导职数内,按照程序优先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采用直接考核的方式调入或聘用;满编或超编的事业单位,按照在本级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专项事业编制的办法予以解决。用人单位在没有专业技术空缺岗位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为高层次人才设置特设岗位。企业可运用市场化方式自主进行。 第四章 人才认定 第八条 申报。用人单位填写《抚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审核认定申报表》,核实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引进理由,按人事管理权限逐级上报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认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类人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并核发“抚州才子卡”;本办法第四条第三类人才,由主管部门会同人社部门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考核组,对人才进行考核认定,认定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核发“抚州才子卡”。用人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凭“抚州才子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和服务便利。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条 工资待遇。发挥用人主体的主导作用,鼓励用人主体采用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方式引进或聘用高层次人才,人才薪酬不受单位工资总额限制;鼓励事业单位根据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建立自主决定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高层次人才从事专业性、学术性、科研性任务,并依法依规取得的报酬以及重大项目奖励等,不列入绩效工资的范畴;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高层次人才发放的年薪、兼职兼薪等特殊薪酬,可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鼓励企业对高层次人才实行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十一条 奖励补贴。对刚性引进的第一、二、三类人才分别按每人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补贴,其中市属大中专院校引进高层次人才按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对企业刚性引进的第一、二类人才按奖补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对企业刚性引进的第三类人才,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审核后,分别按每人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奖励补贴资金均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按规定列支。 第十二条 生活待遇。刚性引进的第一类人才,由受益财政按规定每月发放生活津贴10000元,并可享受副部级干部医疗保健待遇;第二类人才每月发放生活津贴8000元,并可享受厅级干部医疗保健待遇;第三类人才生活待遇由用人单位与其协商确定并承担补贴费用。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其在抚工作实际,给予一定的生活待遇。如已聘请为市政府科技顾问的,不再重复享受生活待遇。 第十三条 住房保障。刚性引进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入住现有的公租房或人才住房。并可根据住房申请政策,申报享受以下相应的住房优惠。 1.购房补贴。对刚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由受益财政与相关部门核发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标准为:第一类100万元、第二类60万元、第三类20万元,购房补贴分3年平均发放,每年年底由受益财政发放。对于企业刚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所需购房补贴,由受益财政和企业分别按50%的比例分摊相关补贴费用。 2.租房补贴。选择市场租赁住房的可享受租房补贴,由受益财政与相关部门核发租房补贴。租赁补贴期为3年,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第一类每月补贴3000元、第二类每月补贴2000元、第三类每月补贴1500元。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补贴可适时调整。对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所需租房补贴,由受益财政和用人单位分别按50%比例分摊相关补贴费用。 3.申请入住人才公寓。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由政府主导建设一批院士楼、博士楼、专家楼和人才公寓小区。对刚性和柔性引进的第一、二类人才及刚性引进的第三类人才,可按不同住房标准分别申请入住不同面积的人才公寓房,3年免费入住,3年后参照公租房标准适当收取一定租金,其中刚性引进的第一类人才在抚服务期满5年后可无偿取得房屋永久使用权。园区要配套建设专家楼或人才公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建公寓房,为人才提供住房。 对夫妻双方同时作为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按就高一方全额,另一方半额的标准享受补贴。对个别特殊人才的住房待遇,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 建站及创新创业补贴。对引进“两院”院士来抚组建院士工作站开展项目合作并有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的,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10万元、受益财政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资助。对新批准的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级海智工作站等科研创新平台的,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分别按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建站资助;对刚性引进进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受益财政给予每人5万元的科研资助。对高层次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创新创业的,在创业奖励扶持方面参照《抚州市关于鼓励支持开展“双返双创”活动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奖补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科研服务。高层次人才享受我市现行的优惠政策,在申报市级及市级以上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技术奖和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时,同等条件下,相关部门应优先立项、优先推荐,主动做好相关服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创建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和产学研合作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取得明显成效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参照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抚府办发〔2016〕10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标准进行奖励扶持。 第十六条 户籍办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全市范围内凭申请报告,用人单位相关证明,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办理落户。拟居住地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外籍人才落户)。 第十七条 出入境和居留服务。持外国护照入境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签证延期或居留许可,居留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可申请办理永久居留手续。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保障。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高层次人才办理或接续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优先办理相关手续。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高层次人才补充或购买社会保险和商业补充保险。 第十九条 配偶安置。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愿意调入我市的,属体制内的,由组织、人社、编制等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尽量按“对口对应”的原则安排到与其原工作性质相同的单位工作。属体制外的,由各级就业部门积极帮助联系用人单位,优先安排就业,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子女入学。刚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就读公办或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和高中阶段学校,可自主择校。申请办理期间,需填写《高层次人才子女择校入学申请表》,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委人才办转市教育局办理。对企业刚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问题,可根据教育局制定相关政策实施。 第二十一条 职称评定。开辟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和聘任“绿色通道”。高层次人才可不受资历等限制,按江西省留学回国人员或有突出贡献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审定办法,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特别优秀的博士后可申请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的,经人社部门确认后享受本市同类人员待遇。 第二十二条 精神激励。定期表彰一批引进的优秀高层次人才。突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积极邀请高层次人才参加我市组织的重大节庆和重大项目咨询决策活动,注重推荐优秀人才到中央和省里表彰,重点推选优秀人才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和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培养吸收优秀中青年人才加入党组织。 第二十三条 教育培训及其他服务。引进的优秀高层次人才可优先安排参加各类专业培训、进修深造、攻读学位等,用人单位应积极支持,并按照财政局相关文件规定标准给予经费补助。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凭“抚州才子卡”免费游览参观市内旅游景点,在市、县(区)属公立医院享受就医绿色通道,每年可享受一次免费体检,每两年参加一次疗养度假活动。 引进高层次人才奖补贴事项,在具体申报、审核、认定、落实上按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流程和办法执行。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市直单位需引进高层次人才,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年度引才计划。建立抚州市高层次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精心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两级分别设立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增设高层次人才服务岗位。对高层次人才服务的相关事项分流转办至市直或县(区)相关部门,高层次人才可凭“抚州才子卡”到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优先办理相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设立抚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由市政府每年统筹安排3000万元,作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住房保障、人才公寓建设、宣传推介、招聘组织等有关工作经费。各县(区)和抚州高新区每年需统筹安排不少于300万元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联合建立抚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实行定期更新、动态管理的网络化、信息化服务,及时了解掌握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情况。各县(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抚州高新区,要设立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服务通道,为办理引才手续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二十八条 设立“引才伯乐奖”。凡向我市单位、企业推荐高层次人才,并最终刚性引进签订3年服务年限合同的组织或个人(本市

11-20

2020

抚州市《抚州市支持企业高素质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培育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扎实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落地见效,支持企业引进培育高素质和急需紧缺人才,根据《抚州市人才强市战略行动计划》(抚发〔20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属及县属的规模以上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引进的全职高素质、急需紧缺人才和符合本办法中培育政策的现有各类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引育并重、服务发展、高效便捷、公平公正和业内认可、社会认同原则,引进培育一批企业适用的高素质和急需紧缺人才。 第二章   引进对象分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素质、急需紧缺人才,是指从市外新引进,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全职)期限不少于五年,且月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下列四类人才:     第一类:市级重要人才工程入选人员,市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人;在国内500强企业任过中层及以上职务或省内外大型企业担任副总以上职务的企业高管人才;取得国际注册项目管理师、建造师、会计师、专利代理师等由国际标准认证与管理协会认证的人员;国家认证的企业高级技师。     第二类:US News、THE、QS等国际公认的世界大学排名前500的国外大学和全国“双一流”大学、学科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享受市级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企业首席技师;系统分析师、特级职业经理人等国家认证的高级技术、管理人才。     第三类:第二类所列大学之外的其他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国“双一流”大学和学科的全日制本科生(具有学士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具有中国市场营销总监资格的营销人才;国家认证的企业技师,市级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四类:其他大学全日制本科(具有学士学位)、技师学院预备技师毕业生;国家认证的企业高级工。     第三类、第四类仅限于企业急需紧缺人才范围。 第三章   引进人才政策     第五条  奖励补贴。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类人才,经企业年度考核合格后,给予奖励补贴。奖励补贴标准:第一、二、三、四类人才依次为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由市级财政与受益财政各负担50%,分三年平均核发补贴。     第六条  住房保障。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类人才可享受住房“一优先三补贴”:     (一)第一类人才,可以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并予以优先安排;第二、三、四类人才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安排入住公租房。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建或租赁公寓房,为人才提供住房。     (二)可以申报以下相应的补贴:     1.社会租房补贴。在我市社会租赁住房的,给予租房补贴。补贴标准:第一类1000元/月、第二类800元/月、第三类600元/月、第四类400元/月,但最高不超过实付租金额。根据物价上涨因素,补贴标准可适时调整。由受益财政按年度核发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2.入住人才公寓或公租房补贴。入住由市、县(区)政府主导建设的人才公寓或公租房的,租金均按公租房标准缴纳,同时享受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标准为上述社会租房补贴标准的50%,但最高不超过实付租金额。由受益财政按年度核发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3.购房补贴。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房的,给予购房补贴。补贴标准:第一类8万元、第二类6万元、第三类4万元、第四类2万元。由受益财政分五年平均核发补贴。     (三)以上住房政策,按以下规定进行衔接:     1.享受社会租房补贴、入住人才公寓或公租房补贴的时长合并计算,合计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入住企业无偿提供住房的,期间不享受租房补贴,时长计入合并期限内。     2.在享受租房补贴期间或享受租房补贴已满5年的,申请购房补贴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延长时限应与已享受购房补贴期限相一致。     3.已申请购房补贴的,应当退出人才公寓或公租房。     4.对夫妻双方同时作为人才引进的,按就高一方全额,另一方半额的标准享受补贴。     5.租房补贴计算时间从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当月起。购房补贴计算时间为购房合同签订当月起。     第七条  配偶安置。属体制内的,第一类人才配偶可以按“对口对应”的原则予以安置;第二、三、四类人才配偶可以参照我市同类人员参加相关的遴选或选拔考试。属体制外的,由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优先推荐就业;鼓励引进人才的企业积极安置配偶就业。     第八条  子女入学。四类人才的子女就读公办或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和高中阶段学校,按本地学区范围内学生同等对待。 第四章   培育人才政策     第九条  研发资助及奖励。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由受益财政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列入年度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且通过验收的新产品,由受益财政奖励5万元/项;对获得省级优秀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再分别奖励3万元/项、2万元/项、1万元/项。获奖对象为企业,所获受益财政奖金用于奖励相应研发人员,比例不低于80%。     第十条  专利资助及奖励。对企业人才在抚申报专利的,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和奖励,具体按照我市专利资助奖励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融资扶持。各类人才在抚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进行重点扶持,由受益财政择优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和相关融资支持;吸纳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年至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完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实施融资成本支持,含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等,按照一次性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由受益财政支付,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能力提升奖励。鼓励支持企业人才能力提升,对新参赛并获得荣誉或新办工作室的,市级财政分别按下列标准给予相应奖励,受益财政进行等额配套。     (一)代表我市参加国家、省级人社和科技部门举办或认定的创新创业大赛的个人,荣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标准:国家级6万元、5万元、4万元,省级4万元、3万元、2万元。     (二)代表我市参加世界级、国家级、省级技能大赛的个人,荣获金、银、铜牌和优胜奖的,奖励标准:世界级9万元、8万元、7万元、3万元,国家级6万元、5万元、4万元、2万元,省级2万元、1.5万元、1万元、3000元。     (三)对新评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领办人,奖励标准:国家级6万元、省级4万元。     第十三条  薪酬待遇倾斜。鼓励企业对优秀人才按市场化薪酬机制实行年薪制或协议工资,以及实施超额利润分享、项目跟投、虚拟股权或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鼓励企业对科技人员、研发团队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现金或股权、期权奖励。国有企业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完成人及其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工资总额后超过工资总额清算数的,可以实行单列管理或纳入特殊事项管理清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职称和技能评定。对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向省推荐高级职称审定。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可直接向省推荐高级职称审定,取得工程技术类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推荐高级技师认定。     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引进的人才办理或接续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优先办理相关手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高素质、急需紧缺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为其建立企业年金。     第十六条 荣誉激励。实施企业人才“五个十”工程,即评选“十大科技人才”、“ 十大企业高管”、“ 十大荣誉市民(市外人才)”、“十名技术标兵”、“十名营销能手”,并分别一次性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1万元,由市级财政和受益财政各按50%负担,所在企业可以配套奖励;每两至三年评审一次。对企业的优秀人才,积极向上级推荐表彰,优先推荐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和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各类先进人物人选。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市、县(区)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社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服务工作。企业应当加强对新引进人才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新引进人才依据每年由市、县(区)人社部门牵头编制的高素质和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分别由当地人才办、人社局认定,并报同级专项领导小组备案。县(区)需要市级财政给予奖励、补贴的,报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审核认定。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核发《抚州才子卡》(银卡)。新引进的人才凭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政策和服务。现有人才享受培育政策,由企业按“一事一报”及时向同级专项领导小组申请。     第十九条  按照“市县联动、分级管理、信息共享”原则,建立企业人才库,实行引进培育人才的实名登记制度。依托市、县级公共人力资源市场,设立一站式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提供政策咨询、待遇落实等全过程服务。市、县(区)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具体操作手册,明确落实措施、办理流程、办结时限和经办机构。在各级人才服务窗口、服务事项主管部门、服务承接单位和企业配备服务专员,有针对性地为人才服务。     第二十条  保障经费落实。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奖励补贴,以及开展服务管理等工作所需的经费,在各地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列支。各县(区)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补贴标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或个人在提交申请时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和凭证。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五年内不得申报享受有关人才优惠政策,由企业和相关主管部门终止发放并追回已领取的补贴和奖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企业为非本企业人才申请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补贴和奖励的。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人社部门,终止补贴发放。     (一)已经与企业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并追回已领取的奖励补贴和住房补贴,企业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并按资金支付渠道返还相关部门。     (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本人辞职的(不可抗力情形除外);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引进培育人才除享受本办法规定外,同时享受我市同类人才相应的其他优惠政策。如与现有政策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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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

05-07

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56号主席令)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作出修改,删去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

05-07

2019

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有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攻坚战,现就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从现

04-22

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第三条 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

04-22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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