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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建投2018年暨一届一次工作会

春风化雨润赣抚,携手共谋新时代。2018年3月24日中午,正值全国上下开展学习贯彻两会精神之际,市交建投集团在完成一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既定的各项会议议程之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为公司全体员工深度解读了两会精神,台上是生动的讲述,台下是认真的倾听。不少员工会后表示:“听了解读,感到无比振奋,也很‘解渴’,对两会精神的理解更加深刻了”。此次会议以讲话精神和两会精神为引领,让两会精神深入人心,落地生根,势必会推进市交建投集团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04-15

2019

交建投“交通银行杯”绿色奔跑砥砺前行活动

3月10日上午8:00—9:00,市交建投公司长跑小分队秉持“绿色奔跑-砥砺前行”的活动主题精神,同梦湖之畔旖旎的景致一道完成了全程8.4公里的比赛,跑出了交投人的风格,传承了交投人一贯坚毅不弃的工匠精神。

04-15

2019

市交建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仉华、副总李影、部长封亚勇和崔艾春等一行在南昌与江西省交通设计研究院签订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

2019年3月29日下午,市交建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仉华、副总李影、部长封亚勇和崔艾春等一行在南昌与江西省交通设计研究院签订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旨在进一步密切各方战略合作关系,推动双方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双方将在人才培养,技术革新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合作。   此次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必将为双方的发展产生深远而重大的影响,只要我们精诚合作,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谋发展,就一定能实现共赢,各方合作就一定能结出丰硕的成果。

03-29

2019

2019年3月26日上午,市人大副主任余建平一行赴梦湖路网纬十二、纬十三工程建设项目视察指导工作,市建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仉华,副总经理周俊等负责陪同视察。

2019年3月26日上午,市人大副主任余建平一行赴梦湖路网纬十二、纬十三工程建设项目视察指导工作,市建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仉华,副总经理周俊等负责陪同视察。    视察组实地考察了项目部和踏勘现场等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认真听取相关负责人的现场汇报,深入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有关情况。余建平对重点项目工程建设给予充分肯定,明确要完善工程项目推进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作,提高项目工作推进时效;要加快工程项目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充分发挥工程项目作用,早日服务抚州群众。

03-26

2019

市交建投公司召开《关于坚决全面彻底肃清苏荣案余毒持续建设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意见》精神传达学习会

9月18日下午,市交建投公司全体党员及中层以上干部在会议室召开《关于坚决全面彻底肃清苏荣案余毒持续建设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意见》精神传达学习会。会议由党支部副书记周俊主持。     会上,由周俊副书记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定不移肃清苏荣等人腐败案件的毒害”重要指示精神、省委十四届六次全会精神和省委《关于坚决全面彻底肃清苏荣余毒持续建设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意见》等,,公司全体党员及中层以上干部认真聆听、深刻领悟。同时还要求大家,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自然生态要山清水秀,政治生态也要山清水秀”,“要坚定不移肃清苏荣等人腐败案件的毒害”,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坚决全面彻底肃清苏荣案余毒,持续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01-14

2019

以促学、勤学、善学之风驱动人才培养引擎-市交建投公司公路工程造价技术实训纪实

2018年11月5日—9日,我司副总经理徐风飚组织开展了为期5天高强度的公路工程造价技术实训,实训人员由工程部、项目开发部、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组成,实训人数约为20人。此次培训机构为珠海纵横创新软件有限公司,该公司专注于工程造价与成本控制软件事业,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获国家工信部双软认证。培训讲师为珠海纵横创新软件有限公司工程造价研究中心副主任赵君红老师,主要负责纵横公路工程实战培训,曾参与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标准化体系研究。    珠海纵横创新软件有限公司悉心为我司专项定制实训课程,以实战为导向,以具体项目工作为落脚点,从公路工程造价组成、图纸识图、施工工艺和方法的掌握、概预算编制、过程控制等方面,构建全过程施工企业公路工程造价整体思维以及提高具体实战技巧。   此次实训课程内容主要涉及软件操作、现行行业规范、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工程清单编制、单价组成、不平衡报价技巧以及项目合同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整个实训课程都是以理论结合实践进行实操训练,多次进行课堂讨论并将疑难点及时处理解决,使我们对公路工程造价技术学习更加全面、更加深入、更加透彻。   5天的培训课程紧张充实且收获满满,每位学员都是全力以赴的投入到学习当中,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去对待每天的实训课程。尽管每天的实训课程长达12个小时以上,如此高强度的学习氛围并没有减退我们对公路工程造价学习热情,每天都希望老师能够给我们多讲解、多练习、多讨论。通过本次实训使我们建立公路工程造价整体思路,学会运用清单工程量计算的基本规则、原理和方法,并结合现行行规、施工技术、设计图纸,掌握工程量清单编制与清单核查方法。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有利于优化工程投资,确保工程预算达到最佳状态,强化公路工程投资的时效性与合理性,使投资得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实训课程的结束只是我们不断探索造价技术的新开端,我们将继续保持着饱满的学习激情,努力把造价技术学好、学懂、学透,为公司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01-14

2019

市交建投公司一行环保碎石骨料考察活动纪实

抚州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协同乐安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乐安县国土资源局连续开展一系列的考察调研活动。 

01-14

2019

会计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第二章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第十九条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第二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二十二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第二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第三十一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第三十四条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五章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

01-14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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